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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招收僑生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第一條 本校為提供僑生港澳生多元管道入學,辦理申請入學單獨招收僑生港澳生,依據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之一條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特訂定「大同大學招收僑生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以下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設僑生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開原則辦理招收僑生港澳生回國就學單獨招生,負責審議招生規定、招生名額、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前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前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僑生。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香港或澳門學生(以下簡稱港澳生) ,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
第五條 僑生港澳生具高中畢業資格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惟不含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結業僑生」;具學士學位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具碩士學位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另符合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申請本校學士班或碩、博士班。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第六條 符合前揭資格者,應於每年申請截止期限前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本校申請入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 具僑生申請資格者,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 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四、各系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七條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港澳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符合僑生港澳生身分並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由本校發給入學許可。
第八條 本校招收僑生港澳生名額,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扣除該學年度核定提供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僑生名額。如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管道未分發完之名額得予流用,並明定於招生簡章內。本校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第九條 招生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提經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內,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依大學校院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報教育部核定。
第十條 僑生港澳生經核准入學後,以當學年度入學為原則,其註冊與選課等程序比照本校一般學生辦理。
第十一條 考生對考試結果認為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成績單寄發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招生委員會得因應考生之申訴成立「申訴處理小組」處理申訴案件。
申訴處理小組成員由相關招生委員會及試務人員組成之,處理程序及方式明列於簡章中。
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三十日內正式函覆申訴人。
第十二條 僑生港澳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僑生港澳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第十三條 僑生港澳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學業、生活輔導考核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僑生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港澳生身分。但畢業後經學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港澳生身分。僑生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港澳生身分。僑生港澳生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如有違反此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第十五條 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註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僑生港澳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本校應即通報。
第十六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與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經招生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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