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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推展學校衛生工作,並促進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依據學校衛生法第5條規定,特設置「大同大學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制定本校衛生政策、計畫。
二、 提供本校衛生之執行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 規劃及宣導本校衛生教育、健康促進活動。
四、 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為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環安衛主任、健康中心主任及至少2位學生代表,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健康中心護理師擔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送請本校有關單位分別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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