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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外語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規劃本校外語教育課程並提昇教學研究水準,以增進本校學生外語能力,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之工程師與經營者,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立大同大學外語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大同大學外語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負責全校外語教學之研議與施作、課程規劃、審查、開設、評鑑及改進,經費分配之審議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理。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本校外語教育事宜,其任期為三年,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得予續任。
第四條 本中心得依需要設置組長,由中心主任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為執行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教師、研究員、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六條 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本中心發展計畫、教學研究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七條 本中心教師暨研究人員之聘任及升等,悉依本校聘任暨升等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負責規劃全校外語教育課程,其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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