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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民國91年1月24日 九十學年度(上)第6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1年4月2日 第十三屆第4次董事會議通過
民國91年10月29日 第十三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3月25日 第十三屆第8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10月30日 第十三屆第11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12月2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178620號函核定
民國97年11月17日 第十五屆第10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1月24日 第十五屆第1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8月26日 第十六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正通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暨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等相關法規訂定。

第 二 條 本校校長之產生由財團法人大同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校長候選人二至三人,經董事會依財團法人大同大學捐助章程相關規定遴選一人,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任期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 三 條 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董事會應即依規定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候選人遴選事宜:
一、校長任期屆滿前六個月,但董事會同意現任校長續任時不在此限。
二、校長辭職或去職。
三、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期間達一個月以上。
遴委會組成後,應於十五天內召開第一次會議,並訂定作業時程、細則,向董事會報備。

第 四 條 校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符合私立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法令規定資格。
二、品德操守足為表率,具公認之學術成就及聲望,並兼有卓越之行政經驗及領導能力。
三、認同本校辦學宗旨與教育理念。

第 五 條 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主持委員會議,並由董事會就委員中遴選一人兼任執行秘書,負責遴委會會議記錄及事務工作。遴委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成員、產生方式及名額由董事會負責產生如下:
一、董事會代表二人:由董事互選之。
二、教師代表六人:由各系、所、基礎課程教育中心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薦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滿五年以上者一人為教師代表候選人,再經董事會遴聘六人為遴委會委員。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各行政單位一級主管推薦各單位內任職滿五年以上之行政人員一人,再經行政主管會議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推薦候選人三人,送請董事會遴聘一人為遴委會委員。
四、社會公正人士一人:由董事會自教育界、學術界遴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一人為遴委會委員。
五、校友代表一人:由董事會自畢業校友中遴聘表現優異校友一人為遴委會委員。
遴委會委員因故出缺,其缺額為前項第一款者,由董事互選遞補之;第二款或第三款者,由董事會自原代表候選人中擇聘之;第四款或第五款者,由董事會另行遴聘。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 六 條 遴委會一般事項之決議,應有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惟推薦校長候選人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七 條 校長候選人遴選程序如下:
一、遴委會公告校長候選人遴選案後,由各界依公告時程推薦或自薦成為本校校長參選人。
二、遴委會彙整參選人相關資料並徵詢其本人之意願,經委員二人以上認可後,提遴委會評議。
三、遴委會評議後,推薦二至三位校長候選人。

第 八 條 遴委會應依姓氏筆劃順序列表,將評議通過為校長候選人之名單,檢同學經歷證件,送請董事會遴選;如董事會未能同意遴委會所提出之候選人,得敘明理由,請遴委會於期限內再行推薦新候選人。

第 九 條 校長候選人不得為遴委會委員。
校長候選人與遴委會委員間具有恐生公平性爭議的關係時,遴委會委員應行迴避或辭退。
前項應迴避或辭退人數經董事會認為有礙遴委會正常運作時,董事會得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 十 條 遴選委員對於校長候選人、得票數及評議作業資料,均有保密義務;遴選委員如違反本條規定,董事會得解聘之。

第 十一 條 遴委會於新任校長就任之日自動解散。遴委會於指定之期間未能完成遴選工作,或因委員疏失致生嚴重爭議時,董事會得於規定期限內重組遴委會。

第 十二 條 本校校長之去職方式如下:
一、任期屆滿未獲董事會同意續聘時當然解職。
二、任期內請辭,經董事會同意。
三、任期內因重大事故或董事會考核不適任,經董事會決議解聘。
前項第三款校長之去職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任校長尚未就任前,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依序代行校長職權。

第 十三 條 遴委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領出席費。遴委會之行政事務由董事會辦理;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或由業務預算內勻支。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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