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學生自治性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揚校訓「正誠勤儉」之精神,輔導學生成立各級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成果及自治能力,特訂定學生自治性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生自治性組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自治社團)之組織及活動,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
第三條 本校學生自治社團種類如下:
一、 學生自治性組織:按校、院、系(所)級成立。
二、 學生社團:學生自願組織之團體,依性質分為學藝類、學術類、體能類、服務類、康樂類及綜合類等六類。
第四條 本校學生自治社團輔導單位分別為:
一、 學生自治性組織:
(一) 學生會: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
(二) 畢聯會: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輔導。
(三) 系(所)學會:由各學系輔導。
(四) 學生宿舍自治會:由學生事務處宿舍總導師輔導。
二、 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
第五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理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六條 學生自治社團以本校校園為組織區域,會址以設於校園內為原則。
第二章 設立
第七條 學生自治性組織由各有關輔導單位輔導其成立。
第八條 學生社團須有二十人以上連署發起,並依下列程序辦理申請手續:
一、 檢具社團申請登記表、組織章程草案、成立大會會議記錄及發起人簽名冊,送至課外組審查。
二、 申請成立社團經核定後,應召開社員大會,議決組織章程及選舉社團負責人。社團負責人應於召開社員大會後,檢具通過之章程、會議記錄、簽到表、社員名冊、幹部名冊等項,送至課外活動組核備。
第九條 學生自治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名稱及宗旨。
二、 組織及職掌。
三、 會(社)址。
四、 負責人之選舉方式、任期及其他幹部之任免程序。
五、 會(社)員(代表)大會之召開及決議方式。
六、 經費之收取、籌募、分配運用及財務監管制度。
七、 更名及組織章程修改程序。
八、 解散程序及解散時該會(社)產之處理方式。
第三章 會(社)員
第十條 學生自治社團之會(社)員以在本校就學之學生為限。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社團應明訂會(社)員之權利義務,會(社)員依團體組織章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第十二條 學生自治社團之會(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社):
一、 自願出會(社) 。
二、 休學、退學、轉學、畢業。
第十三條 學生自治社團之會(社)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校規、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該學生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負責人暨幹部
第十四條 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對外代表該學生自治社團。
第十五條 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非經幹部會議或會員大會同意,不得擅自以該學生自治社團名義參與校外活動。
第十六條 各學生自治社團正、副負責人任期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得連選連任乙次,每學期以擔任一個學生自治社團之正負責人為限。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唯學生自治社團有由其副負責人代理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改選時,候選人資格需符合下列各款:
一、 該學生自治社團會(社)員。
二、 未曾被學生自治社團除名者。
三、 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六十(含)分以上者。
四、 最近一學期操行成績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第十八條 學生自治社團應依其章程辦理改選及交接,並依規定時間繳交移交報告表。
第十九條 學生自治社團幹部之選任,以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自行遴任為原則。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選任及監督幹部應盡管理人之義務。
第五章 自治事項
第二十條 學生自治社團之自治事項如下:
一、 負責人及幹部之選任。
二、 會(社)務推展與活動舉行。
三、 技藝指導老師之聘任。
四、 會議召開及決議。
五、 財務運用暨管理。
六、 會費之收取、勸募。
七、 組織章程之修訂。
八、 文宣及刊物之製作。
九、 其他經輔導單位同意之自治事項。
第六章 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生自治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所登記之宗旨。
第二十二條 學生自治社團之名稱與宗旨不得主張為社會某團體之次級單位,或以該社會團體名義從事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生自治社團之活動,應於舉辦前經輔導單位核可後舉行;輔導單位不予核可時,應敘明理由。
第七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學生自治社團會(社)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由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學生自治社團定期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學生自治社團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學生自治社團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大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
第二十七條 學生自治社團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者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做成決議。下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做成決議,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施行:
一、 學生自治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 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負責人之罷免。
六、 社團之解散。
七、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八章 財務
第二十八條 學生自治社團經費應由會員擔負為主,輔導單位得另行補助活動經費。
第二十九條 學生自治社團對外募款不應違背其宗旨。
第三十條 學生自治社團會費收取和各種校內外勸募,應以團體名義為之並列為學生自治社團收入,不得私用。
第三十一條 學生自治社團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或內部監督單位審議。
第三十二條 學生自治社團應每學期至少公布一次會計報表,供會員閱覽,徵信會員。
第三十三條 學生自治社團解散前,應先償還債務,並召開會(社)員大會議決剩餘財產之分配,呈報輔導單位同意後行之。無法處理之剩餘財產,得由輔導單位將之分配給其他學生自治社團。
第九章 輔導
第三十四條 學生自治社團得敦聘本校教師職員一至二名為輔導老師,並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聘請若干學有專長者為技藝指導老師。
技藝指導老師之聘任應優先考量具證照或專業性,但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得擔任之。
學生自治社團輔導及技藝指導老師之任期與社團負責人相同,社團負責人改選交接後,由該社團視實際需要予以續聘或另行改聘。
第三十五條 學生自治社團輔導老師應本於尊重學生自治之精神進行輔導,對學生自治社團違反法規或校規之決定或行為,有導正制止之義務。
第十章 獎懲
第三十六條 輔導單位得依學生自治社團各項活動表現,適時予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 學生自治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其輔導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刪減經費補助、改選、改組、停止運作、解散或簽請議處:
一、 當屆任期內未曾舉辦活動者。
二、 未參加學生自治社團評鑑者。
三、 侵佔、損壞或浪費學生自治社團公共財物者。
四、 財務有明顯舞弊,且內部控管制度不當者。
五、 違反社團活動相關規定或學生獎懲規則者。
第三十八條 校內外單位對學生自治社團之獎懲,以由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接受或承擔為原則。
第三十九條 學生自治社團若違反法律、校規或危害本校校園秩序者,輔導單位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並得依校規議處相關人員:
一、 撤銷其決議。
二、 暫停其活動。
三、 限期改組負責人及幹部。
四、 解散。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處分生效後,該學生自治社團於受處分期間皆不得申請經費補助。以上處分,輔導單位應以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十條 輔導單位之處分違法或不當,以致學生自治社團權益受損,學生自治社團得向輔導單位申請行政救濟,輔導單位於收到救濟之請求十日內,未給予答覆,或學生自治社團對答覆不服者,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章 解散
第四十一條 學生自治社團經會(社)員大會決議,報備輔導單位核定停止運作一年後,得予以解散。
第四十二條 學生自治社團之宗旨、活動,違反法令或危害校園公共秩序者,經輔導單位輔導無效或二十名以上學生之連署,提交學生事務會議審議解散之。
第四十三條 學生自治社團之解散,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始生效力。被解散之學生自治社團一年內不得由原學生自治社團成員發起另行成立,被解散之學生自治社團名稱,一年內亦不得被其他發起人當作新學生自治社團之名稱。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輔導單位根據本辦法之原則、目的與內容,以行政規章另訂之,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之相關修訂得由下列單位、人員向學生事務處提出:
一、 輔導單位。
二、 學生自治社團負責人十位以上之連署。
三、 學生自治社團輔導老師四人以上之連署。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行政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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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生自治性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1021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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