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專案計畫配合款申請與使用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教師及研究人員爭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從事學術性計畫或活動,特訂定「大同大學專案計畫配合款申請與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配合款原則上以補助機關核定計畫總經費之20%為限。
教育部政策性專案補助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特殊計畫,得依其申請辦法申請配合款,並由學校統籌經費負擔。
計畫資本門經費經補助機關刪減者,學校配合款亦按比例刪減。
第三條 配合款之申請,由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兩週前,填妥「大同大學配合款證明」,經系所、院、中心、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研究發展處審核。
申請本校配合款總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須經研究發展處召開會議審查,並經校長同意。
第四條 配合款申請案應於計畫獲校外機關核定補助後,檢送計畫核定證明,經研究發展處及會計室確認成案後始得支用。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相關單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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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W-A1402-003大同大學專案計畫配合款申請與使用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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