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要點


一、 為使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能有效運用經費,並妥適辦理經費支用與核銷,特訂定「大同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所提本計畫之經費編列經教育部核定後,計畫執行之經費支用與核銷應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本校執行本計畫之經費支用與核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校為配合本計畫執行所編列之款項,經費支用以遵循前述之經費使用要點為原則,若需配合校務推動與發展使用,須經校長核准。
四、 為有效執行本計畫,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促進學生學習成效,各分項計畫執行單位應依各該計畫目標,訂定活動企劃呈核後實施。活動企劃書應包含活動目標、活動實施辦法及經費支用計畫等必要項目。活動企劃申請應循計畫層級及行政程序簽核,並會簽會計室等相關單位。申請經費總額不足30萬元者由本計畫之總計畫主持人核定,30萬元以上者由校長核定。
五、 本計畫經費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與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列支。
六、 本計畫辦理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七、 本計畫聘任之專、兼任人員薪資比照本學校人事聘任相關規定辦理。進用臨時工工作費、學生工讀費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八、 執行本計畫,其國內出差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出差人員如為計畫專案助理人員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之標準辦理,學生或臨時工比照技工工友標準辦理。
九、 本計畫經費之收支應以專帳登錄,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十、 本計畫各項財務及財物處理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或教育部指定期間內,應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告表送教育部辦理核結。
十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要點.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