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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推廣教育,特依據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大同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相關權責單位如下:
一、 推廣教育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有關推廣教育事宜。
二、 推廣教育中心:負責規劃課程、執行開班、延聘教師、招生、預算編訂、保存學員相關記錄等事宜。
三、 會計室:負責各項經費之收支與處理。
四、 各相關系所及教學單位負責支援師資、教學設備及設施。
五、 各相關行政單位負責提供行政及設施支援。
第三條 本校推廣教育係針對社會大眾辦理大學學士以上程度之學分班,並為提升國民學術水準,辦理各項非學分班。
第四條 本校推廣教育得採校內教學、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
第五條 學分班選修學分無學籍,不須經入學考試,凡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大學者,得選修大學部學分;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研究所碩士班者,得選修 研究所碩士班學分。
第六條 選修大學部學分者,每學期至多修習十八學分;選修碩士班學分者每學期至 多修習九學分;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 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第七條 學分班學員經本校系所入學考試錄取者,其所修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並 至少在校修業一學年始得畢業。其學分之採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校得視社會實際需要,開辦非學分班之推廣教育課程,非學分班學員修讀 期滿,得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
第九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的開班計畫應詳列目的招生班別、期別、招生對象及人數、 師資、教師鐘點標準、設備、學分抵免辦法、開班日期、上課時間及地點、 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各學分班開班計劃由相關系所提出或由推廣教育中心提出並經由相關系所認 可,推廣教育審查小組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之;非學分班由推廣教 育中心提出,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辦理;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資格,及專業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非學分班之師資得視實際需要,由實務專家擔任之。
第十二條 推廣教育中心教師之延聘,除本校專、兼任教師外,並得聘請校外學者專家擔任之。
第十三條 推廣教育各班得遴選專長相符之教師為班主任,以辦理開班事宜。其任期依開班期間而定。
第十四條 推廣教育中心之授課鐘點費及協助辦理推廣教育工作人員津貼,依推廣教育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之標準支給。
第十五條 推廣教育之收支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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