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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專案教師聘任辦法

第 1 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需要,特訂定「大同大學專案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係指本校以約聘方式專案進用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含專業技術人員),職級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與講師,並依其性質區分為下:
一、 一般教學專案教師:以教授學科或研究領域等課程為主。
二、 教學型專案教師:以教授基礎語言、體育,或跨領域課程、工作坊、實習實驗等課程為主。
第 3 條 專案教師其聘任資格及聘任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相關規定。
聘任期間具正式學籍學生身分或於聘任前已屆65歲者不予聘任。
完成聘任程序之專案教師應於約定起聘當日前完成報到手續,逾期未到職者,校方得註銷其聘任案。
第 4 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需聘請專案教師時,應經教師員額規劃會議決議,對外公開徵聘。
第 5 條 專案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履行教師應負義務,或職責上疏失、言行不當,或違反本校聘約、本校相關規章,或違反學術倫理、一般倫理,或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決議予以不能升等、不能申請補助、停聘、解聘或不續聘等方式之處分。
前項有關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處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專案教師皆一年一聘,每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於聘期屆滿二個月前,應由原聘任單位,進行教師評鑑作業,並完成通過評鑑且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得每次續聘一年。
如原聘任單位於聘期屆滿前二個月未提出續聘申請,即視為不續聘,應至遲於聘期屆滿前壹個月通知當事人。
未獲續聘者,於聘期期滿翌日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惟屆滿聘期三年之專案教師,如單位仍有需求且經單位考核績優者,復經員額評估後,得由原聘單位於原聘期屆滿壹個月前提出,經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奉校長核定者,准重新聘任為新一期的專案教師。
第 7 條 專案教師於聘期屆滿前二個月由原所屬聘任單位依本校專任教師評鑑辦法完成評鑑,作為續聘之參考:
一、 一般教學專案教師: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依下列範圍自訂每一項之權重,四項合計應為100%。其權重範圍如下:教學30%~50%,研究30%~50%,服務10%~30%,輔導10%~30%。每項總分100分(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教學項目總分達70分以上且四項加權總分達70分以上者為達到標準。
二、 教學型專案教師: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依下列範圍自訂每一項之權重,四項合計應為100%。其權重範圍如下:教學50%~70%,研究5%~10%,服務10%~30%,輔導10%~30%。每項總分100分(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教學項目總分達70分以上且四項加權總分達70分以上者為達到標準。
第 8 條 專案教師各職級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一、 一般教學專案教師:教授為8小時、副教授與助理教授為9小時、講師為10小時。
二、 教學型專案教師:教授為12小時、副教授與助理教授為13小時、講師為14小時。
超支鐘點以4小時為限,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規定辦理。
專案教師需留校輔導學生、參加各類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原則上每週至少排定在校四個上班天,實際工作範圍、內容由聘任教學單位決定。
第 9 條 專案教師得比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並請頒教師證書。其符合升等條件者,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升等審查。
專案教師之報酬以訂立雇用契約方式辦理,自實際到職日起支,並依本校撥薪方式按月支給。
專案教師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所得稅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校按月自其酬勞中代扣。
第 10 條 專案教師如欲改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於本校專任教師公開招募時重新辦理應徵。其在本校專案之服務年資得採計為升等年資,但不得採計為退撫年資。
第 11 條 專案教師在校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差假、出國、福利事項、兼職、兼課,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規定。
第 12 條 專案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三、 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或依相關法規提起救濟。
四、 教師之教學、研究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第 13 條 專案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
三、 依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教學、研究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揮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因職務知悉之他人隱私資料或研究之智慧財產權秘密。
九、 其他相關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 14 條 專案教師如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其他不當行為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得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第 15 條 專案教師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特殊情形者外,不得於學期中途離職。因故須於聘期屆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第 16 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授課時數、報酬、福利、保險等事項,以契約明定,契約書格式另訂之。
第 17 條 本校基於業務需要,在使用受聘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時,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第 18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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