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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專任教師聘約

第一條 受聘教師收到應聘書後,請於兩週內將應聘書送交人事室存查,再由人事室製發聘書,無故逾期未繳回視為不應聘。
第二條 教師除授課外尚須指導學生生活與學習研究,批改學生作業、報告及試卷。並負考核學生學業與操行、指導學生課外活動、擔任各類考試監考工作、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課程等職責。
第三條 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如下: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兼任行政職務者,另依規定減少授課時數。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自請他人代課。專任教師於校外兼職或兼課時,應依本校規定,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計算方式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辦理。
如受聘教師未經本校核准,連續三學期或三年內累計四學期授課鐘點不足前項約定之時數時,本校得依本聘約第八條將受聘教師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理,並得以決議結果作為改聘為兼任教師或不予續聘之依據。
第四條 教師有接受評鑑、協助招生、被推舉或指定參加各種委員會、專案、會議及擔任導師或社團輔導老師與行政職務權利與義務,並須履行本校各種規章與會議決議案。
具博士學位專任助理教授,另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須於六年內升等副教授。
第五條 教師應準時上下課及出席各項應出席之會議,無法出席需請假,無故缺課或未出席會議將列入教師評鑑紀錄,非因國定假日、重大天然災害或學校重大活動等因素造成之缺課必須補課,調補課須於事前向所屬教學單位主管申請並由所屬教學單位轉送教務處課務組會簽。如確實無法調補課者,應經所屬教學單位核准,另請其他適當教師代課,代課教師鐘點費,由請假教師自行支付。
第六條 教師原則上每週至少排定在校四個上班天,每學期上課期間除授課時數外,每週須在兩天以上安排合計至少四小時之師生互動時間(Office Hour)。導師應另排定兩小時之導師時間(分兩天,每天一小時,時間原則上與師生互動時間在不同天),上列時段須上網公告。
第七條 教師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不得有不尊重性自主權之行為。
第八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履行教師應負義務,或職責上疏失、言行不當,或違反本校聘約、本校相關規章,或違反學術倫理、一般倫理,或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決議予以不能晉級、不能升等、不能申請補助、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方式之處分。
前項有關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第九條 新聘教師依本校敘薪辦法辦理敘薪。每學年經考核或評鑑通過且未達該職等最高年功薪者得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第十條 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該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所屬教學單位轉請校長同意後,始可卸除職務,並應退回聘書及更改聘期,於離職前辦妥離職手續。其薪津計算至職務卸除之日止。違者,本校得依規定要求繳回相關補助或違約金。
第十一條 聘約期滿後如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停止續聘。聘約期滿除獲續聘外,本聘約自聘約期滿之日起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本校基於業務需要,在使用受聘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時,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教師申請各種補助時,應符合該補助之相關規定,若有違反時,得由本校主動通知相關單位,取消其資格或停止相關補助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未載明事項,均依教育部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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