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所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大同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所長遴選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所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新任:由所長遴選委員會報請院長向校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二、 續任:經校長同意得予續任。
第三條 本所於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組成「所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作業。
一、 現任所長續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
三、 現任所長於第一任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表示不願續任,並經校長核准。
四、 現任所長未獲續聘或於任期內由校長基於校務發展需要核定,免除兼任主管職務。。
五、 現任所長因故出缺。
第四條 遴選委員組成與任期:
一、 由所務會議推舉院內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
二、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於新任所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三、 所長候選人不得為遴選委員,如遴選過程中有遴選委員轉為所長候選人者,應即退出遴選委員會。必要時由所務會議補推舉遴選委員加入遴選委員會。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應即召開第一次會議,並推舉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並為發言人;遴選委員會行政工作由所助理兼任,經費由本所業務預算支應。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會。必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公告候選人之資格、推薦期限、推薦方式、候選人應繳交文件資料、遴選程序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八條 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要件:
一、 專長與本所教學與研究領域相符。
二、 具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資格。非本所專任教師需經本所專任教師至少二人聯名推薦,並需先經所教評會同意聘任後,方得為候選人。
第九條 所長候選人可自我推薦或本所教師二人以上推薦、或經遴選委員會委員二人以上推薦,並經當事人同意。
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就候選人進行審查,以建議二人為原則,經院長推薦後,報請校長擇一聘兼所長。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遴選:
一、 所長建議人選未能獲得校長聘為所長。
二、 新任(聘)所長以書面表示無法受聘者。
遴選委員會於重新辦理遴選,如仍有前項情事者,應由校長解散遴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規定重組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直至遴選出所長。
第十二條 現任所長出缺時,於新任所長遴選產生前,由校長就本所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指定一人代理所長職務,至新任主管就任時止。
第十三條 所長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有影響公平遴選之行為。遴選委員並對遴選過程及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遴選委員會辦理所長遴選時,如依本辦法有未盡事宜,得基於遴選最適當主管人選之原則,以決議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本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所務會議,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院長轉呈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行使解聘相關之會議,由院長代理召開並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務會議與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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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所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10206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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