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所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大同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所長遴選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所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新任:由所長遴選委員會報請院長向校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二、 續任:經校長同意得予續任。
第三條 本所於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組成「所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作業。
一、 現任所長續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
三、 現任所長於第一任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表示不願續任,並經校長核准。
四、 現任所長未獲續聘或於任期內由校長基於校務發展需要核定,免除兼任主管職務。。
五、 現任所長因故出缺。
第四條 遴選委員組成與任期:
一、 由所務會議推舉院內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
二、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於新任所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三、 所長候選人不得為遴選委員,如遴選過程中有遴選委員轉為所長候選人者,應即退出遴選委員會。必要時由所務會議補推舉遴選委員加入遴選委員會。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應即召開第一次會議,並推舉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並為發言人;遴選委員會行政工作由所助理兼任,經費由本所業務預算支應。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會。必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公告候選人之資格、推薦期限、推薦方式、候選人應繳交文件資料、遴選程序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八條 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要件:
一、 專長與本所教學與研究領域相符。
二、 具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資格。非本所專任教師需經本所專任教師至少二人聯名推薦,並需先經所教評會同意聘任後,方得為候選人。
第九條 所長候選人可自我推薦或本所教師二人以上推薦、或經遴選委員會委員二人以上推薦,並經當事人同意。
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就候選人進行審查,以建議二人為原則,經院長推薦後,報請校長擇一聘兼所長。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遴選:
一、 所長建議人選未能獲得校長聘為所長。
二、 新任(聘)所長以書面表示無法受聘者。
遴選委員會於重新辦理遴選,如仍有前項情事者,應由校長解散遴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規定重組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直至遴選出所長。
第十二條 現任所長出缺時,於新任所長遴選產生前,由校長就本所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指定一人代理所長職務,至新任主管就任時止。
第十三條 所長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有影響公平遴選之行為。遴選委員並對遴選過程及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遴選委員會辦理所長遴選時,如依本辦法有未盡事宜,得基於遴選最適當主管人選之原則,以決議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本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所務會議,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院長轉呈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行使解聘相關之會議,由院長代理召開並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務會議與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所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1020620.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