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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僑生及港澳地區學生入學獎學金實施要點(1090813廢除)

一、 本校為鼓勵優秀僑生及港澳地區學生申請就讀本校學士班,特設立「大同大學僑生及港澳地區學生入學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對象之僑生及港澳地區學生,須經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個人申請管道或「大同大學招收僑生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管道就讀本校學士班之僑生及港澳地區學生,該生需為本校簽訂合作協定之高中學生且經該校校長推薦。
三、 本獎學金第一學期為每名25,000元,第二學期起,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全班排名前50%且操行成績達80分者,仍續頒此獎。獲獎者須完成註冊繳費程序,並於開學後由教務處審核獲獎資格。
四、 本獎學金之獎勵最多四年,並依各學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獎勵名額。
五、 獲本獎學金者如住宿於本校宿舍,於學期中無退宿與違規扣點紀錄,依宿舍相關規定將於學期末退回宿舍費用。
六、 如有下列條件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 經判刑確定、違反校規經記過以上處分者、無在學或曾休學者,不適用本辦法。
(二) 受獎勵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
(三) 獲獎學生如有任一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50%者,喪失獲獎資格。
七、 獲獎學生須協助學校辦理境外交流相關事務。
八、 本獎學金經費由本校學生事務處就學獎補助款及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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