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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終身學習社會,落實終身回流教育,符合社會大眾進修需求,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設立大同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大同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 研擬本校推廣教育開班計畫。
二、 執行本校推廣教育開班計畫。
三、 研擬其他有關推廣教育重要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本校推廣教育事宜,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職員擔任,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得予續任。
第四條 本中心依實際業務需求,得設下列任務分組。
一、 企畫推廣組:負責中心業務之推廣、行銷,推動中心與各機關團體各項計畫、活動、課程合作、標案、支援專案課程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 教學行政組:處理本中心行政、教學課程、教室安排協調、支援專案課程管理等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中心各組得置組長ㄧ名,職員若干人,由學校總員額調配之。另可依需要以專案課程管理辦法約聘專案課程管理者,其職稱為專業經理人、業務發展顧問、班主任、班導師、專案助理等,共同負責推動執行有關推廣教育業務。專案課程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中心另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負責審議有關推廣教育開班及發展事宜。由教務長、研發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相關系所及課務組、註冊組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及組員組成,必要時可於學校行政會議一併召開。審查小組置秘書一人,負責事務行政工作。
第七條 本中心為教學需要得聘專兼任教師及助教若干人。
第八條 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及班業務會議。中心業務會議,以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本中心發展計畫、教學及其他業務事項,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班業務會議,以班主任為主席,討論該班教學及其他班務事項。班務會議由該班全體教師組成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
第九條 本中心所辦推廣教育之經費收支依學校預算、會計之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W-A43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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