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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內競賽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生發揮創意及潛能,透過各項競賽,精進專業技能發展,並促進同儕交流與相互學習,以提昇學習興趣與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內競賽可依不同性質及參與對象分為全校性、院級或系所級競賽。各級競賽皆需明訂競賽辦法,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競賽名稱。
二. 公告方式 (必須為對全部可能參賽對象公開之方式)。
三. 報名方式及期限。
四. 競賽實施方式、日期、時間及地點。
五. 評審機制與獎勵項目、名額。
第三條 各種競賽辦法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條 各類各級競賽,其優勝個人與團體得頒發獎金、獎品、獎盃及獎狀。
第五條 各級競賽辦法之擬訂及簽核需註明經費來源,並會簽相關單位核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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