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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持續品德教育推動的優質化與永續性,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一、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之。
二、 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總務長、學院院長、主任秘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及學務處各組主管。
三、 教師委員由各學院推薦一人、學生委員四人由課外組及生輔組推薦。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長擔任之。
五、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遴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採責任分工制,各單位權責分配如下:
一、 學務處:品德教育相關策略之統籌督導及非正式課程之規劃與施行。
二、 教務處:品德教育相關課程之規劃與施行。
三、 研發處:品德教育相關專題研究計畫之協助。
四、 通識教育中心:配合學務處、教務處將品德教育融入通識教育,並開設相關課程。
五、 各學院(系、所):配合學務處、教務處將品德教育融入系所專業倫理相關課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推動之品德教育課程,其中有關全校共同必修課程者,納入通識教育課程規劃,有關系、所開設必(選)修專業課程者,則納入系所課程規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於開會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推動活動所需經費,由學務處編列預算支付。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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