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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人宿舍管理要點

一、 本校為管理學人宿舍,特訂定「大同大學學人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學人宿舍設於本校德惠宿舍二樓,管理單位為總務處,申請、管理、打掃清潔工作由事務組負責。
三、 學人宿舍服務對象為至本校從事學術交流活動者,或與本校校務發展相關之專案申請核准者。
四、 學人宿舍住宿原則與程序:
(一) 申請單位填具申請表,經相關單位主管簽核後,送總務處事務組登記並分配宿舍,經總務長核准後至出納組繳交宿舍清潔費,始得入住。
(二) 使用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應於一個月前向總務處提出申請;三個月以下者,應於半個月前提出申請。
(三) 申請人應於住宿人進住前三日內憑核准之申請表至總務處事務組領取房門卡及辦理學人宿舍內相關財物之點交。
(四) 申請人應於住宿人退宿後一個工作日內與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學人宿舍內相關財物之點交,如有缺損,住宿人或申請人應負責賠償。
(五) 住宿期滿如欲續借者,須重新辦理申請。
五、 學人宿舍清潔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單人房:每人每日新台幣玖佰元。
(二) 雙、三人房:每人每日新台幣陸佰元。
(三) 連續住宿達四至六日者,清潔費用以八折計算;連續住宿七日以上者,清潔費用以七五折計算。
六、 符合下列條件者,免收住宿者清潔費用,但需由申請單位支付單次清潔費用單人房:玖佰元;雙、三人房:每人陸佰元:
(一) 本校聘請短期講學之外籍或外縣巿之講座教授、學者。
(二) 交換訪問之外籍學者或簽有互惠合約之短期交換學生。
(三) 與本校校務發展相關且經專案申請核准者。
七、 住宿期限:
(一) 與借住人聘期或合約相同。
(二) 無本校聘書但經核准之短期訪問講學學人之使用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
八、 因執行公務須留校過夜之本校教職員工經總務長核准者,得免費入住。
九、 住宿規範:
(一) 住宿人應保持公用設施之清潔,不得亂倒垃圾堆置雜物或飼養動物。
(二) 住宿人在宿舍內不得有聚賭、酗酒、喧嘩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三) 住宿人不得將宿舍全部或部份供留宿他人或懸掛招牌、張貼廣告。
(四) 宿舍之安全,由住宿人共同維護。
(五) 住宿人遷出後其留置於原借住宿舍之私人物品三日內未搬遷者,視同拋棄。
(六) 住宿人應負保管鑰匙之責任,鑰匙遺失則須繳交更換鑰匙之工本費。
(七) 住宿人如持有貴重物品,請自行妥為保管,本校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八) 住宿人在使用期間,學人宿舍之設備如有不正常之損壞,須按市價賠償,如無法向住宿人索賠時則修繕費用由申請單位負責。
(九) 使用本宿舍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轉讓住宿權,亦不得破壞牆板等建築或變更隔間等。
(十) 使用人於喪失使用資格或合約期滿時,應於一週內回復宿舍原狀並清理乾淨後,逐項點交管理單位。逾期不遷還宿舍或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依法訴請返還宿舍,申請單位亦應負保證責任。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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