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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作業要點

一、 本校為增設及調整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依大學法第12條及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資源條件標準),訂定「大同大學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教育部所訂定之「資源條件」之定義,係指專科以上學校其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申請增設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學術條件及學校之生師比值、校舍建築面積及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調整等。
三、 本要點所稱增設案係指新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或新增班別之案件;調整案包括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位之分組、整併、更名、停招或裁撤等調整之案件。
增設調整案之名詞界定如下:
(一) 新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係指新增本校尚無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二) 新增班別:係指既有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新設各學制班別。
(三) 分組:係指學籍分組,單一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區分為2個以上組別。
(四) 整併:指1個以上之既有系所,整合至另1個既有系、所。
(五) 整併並更名:指既有1個以上之系、所整合為單一之系、所後,並更名之。
(六) 更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名稱變更。
(七) 停招:指既有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自核定後不再招生。
(八) 裁撤:指既有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停止招生且已無在學學生,撤銷其單位組織。
四、 增設案、調整案及招生名額,其規劃原則如下:
(一) 因應國際發展趨勢、社會變遷及產業人力需求,配合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使學校規劃更具前瞻性,以提高競爭力。
(二) 針對本校教育理念與辦學特色,依據財務狀況與整體教學資源運用,並參酌各系所學程辦學成效,予以檢討與調整。
五、 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申請增設案應符合資源條件標準,並須經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
六、 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申請調整案,經評估有調整之必要或未符合資源條件標準,應由校長或校長指定相關單位予以調整,並由指定單位提出相關計畫書,經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
七、 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總量之調整依下列原則辦理並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若連續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生師比值、師資結構未達資源條件標準第8條及其附表之規定,應酌減其招生名額。
(二) 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所減少的招生名額得予以調整至其他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三) 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經調整後之招生名額,須符合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其他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規定。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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