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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友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本校專任及校內經費聘任之工友工作責任與士氣,提高行政效率,明訂賞罰原則,特訂定「大同大學工友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工友獎勵事件應針對具創新作法、績效卓著或有特殊重大貢獻者得予獎勵外,並以實際負責指導人員為主,其餘協辦人員視具體績效,審慎核予獎勵。對於經常性及例行性業務之績效應作年度考績之依據,或已額外領取津貼或工作酬勞者,不另敘獎。
第三條 工友獎懲類別如下:
一、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視同記功一次;記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
二、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誡三次視同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
第四條 工友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嘉獎一次:
(一) 對偶發事件或災害之預防或處理適當,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者。
(二) 辦理校內外重要活動,計畫周詳,表現優異者。
(三) 擔任全校各委員會之委員,表現優良者。
(四) 遇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並圓滿解決者。
(五)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 拒收餽贈,經查明屬實者。
(七) 其他相當於前述各目情事者。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記功一次:
(一) 革新業務,具創新效果,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者。
(二) 對學校校務發展,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確實執行,績效卓著者。
(三) 適時排除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因而避免損害校譽者。
(四) 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五) 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六) 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經查明屬實並其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七) 其他相當於前述各目情事者。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記大功一次:
(一) 改進重要計畫或實驗方案,施行結果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 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辦理重要業務成績婓然,或有特殊效益者。
(三)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免遭損失者。
(四) 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且確有重大成效者。
(五) 察舉不法,維護政府或學校聲譽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六) 具體重大功蹟,為國家、社會、學校增進榮譽者。
(七) 其他相當於前述各目情事者。
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申誡一次:
(一) 怠忽職守、敷衍塞責對自身承辦業務及交辦事項無故延誤、疏漏或藉故推諉者。
(二) 言行失當,有損學校、單位榮譽者。
(三) 行為不檢有違公序良俗、破壞公物、違反相關法規情節較輕者。
(三) 無故不參加經指派之各種講習、訓練或活動者。
(四) 態度傲慢、言行粗暴、與同事爭吵、製造事端者。
(五) 在校內酗酒滋事、行為不檢有違公序良俗者。
(六) 違反本校規章情節輕微者。
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記過一次:
(一) 前款所列情形之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二) 代人簽到、擅離職守或不假外出違反出勤規定者。
(三) 浪費公帑作不正當支應、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致造成損失者。
(四) 懈怠或擅離職守,延誤業務或草率處理,影響工作之推動者。
(五) 誣控濫告長官、同事、洩漏職務上之機密,經查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六) 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影響業務情節者。
(七) 曠職一日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逾二日未達三日者。
(八) 違反本校規章情節較重者。
六、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記大過一次:
(一) 前款所列各情形之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二) 故意曲解規章、貽誤業務、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者。
(三) 蓄意過失行;為、違反命令、學校規章、不服合法、合理調度者。
(四) 挑撥離間,破壞紀律,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或擾亂學校秩序者。
(五) 怠忽職責、遺失公文、言行乖張、廢弛職務,影響校譽確有證據者。
(六) 暴力相向、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確有證據者。
(七) 連續曠職逾二日(含),或一年內累積逾三日(含)者。
(八) 違反本校規章情節嚴重者。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懲於同一學年度內發生者,得互相抵銷,如嘉獎得與申誡相抵銷、嘉獎三次或記功一次得與記過一次相抵銷;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得與記功一次相抵銷,餘類推。
第六條 工友之獎懲事宜,由提案單位主管填具「工友獎懲提案表」,檢附具體事實足資證明,循行政程序簽核。記過以上(含)之處分另須經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報請校長核定。
第七條 工友之獎懲經核定後,人事室應通知有關單位及受獎懲人員知照。受獎懲之人員對獎懲內容有異議時,得於向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視為放棄申訴機會。
第八條 工友行為違反善良風俗、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並被司法機關作有罪之宣告或起訴處分者,經判刑確定者應予免職。
第九條 本校工友之獎懲資料應詳細登記於人事資料內,作為當學年度成績考核及調整職級之主要依據。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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