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接受進修人員修讀學分辦法
一、 宗旨:
本校為活用各項教學資源,提供大眾進修機會,擴大教育功能,各系、所開設之一般課程,在不影響教學原則下,得接受進修人員以「隨班附讀」方式申請修讀學分。
二、 申請條件:
1. 進修人員具高中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修讀大學部課程。具學、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修讀碩、博士班課程,唯均須符合擬修科目之選課條件。
2. 修讀學分之申請,須於當學期(含暑修)開始上課前提出,附相關之學歷證明及資料,經開課系、所審查同意後,依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報名手續。
3. 本校為維持教學品質,須限制修課人數之科目,且須經開課系所主任同意修課。擬修讀該科目之進修人員超過缺額時,進修人員選修之優先順序,本校得以審查甄選方式決定之。
三、 收費標準:
1. 進修人員申請報名時,本校得收取報名費。
2. 進修人員依修讀學分數繳交進修人員學分費,但實習實驗課程得另收材料費及設備使用費,各項收費標準比照學分班收費。
3. 進修人員應依規定期限繳交學分費,未繳交者視同退選。已繳學分費者,因故申請退選時,退費依教育部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四、 學分及學程修讀證明:
1. 進修人員修習之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不授與學位。日後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修讀學位時,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採認學分抵免及縮短修業年限。
2. 進修人員修習之科目及獲得之學分數,合於本校各學程之規定者,得申請發給學程修讀證明。
五、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記:他校有學籍之學生跨校選課,本校未定訂相關辦法前,準用以上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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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專案課程管理辦法10104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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