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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友成績考核辦法

第一條 本校技工、工友(以下簡稱工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考核時間以學年計,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出勤紀錄計算,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本校工友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時屆滿一學年者,予以成績考核,其因事、因病留職停薪或因案任職未滿一年者,均不予辦理。
第四條 工友之考核依工作、服務二項,進行考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條件者,評為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一) 考核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 職責繁重,努力盡責,並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 無遲到、早退、曠職記錄,且事、病假合計未逾七日者。
(四) 品德生活無不良記錄者。
(五)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二、 受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條件者,評為乙等,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薪最高級或年功薪者,次年仍列乙等者,改晉年功薪一級。
(一) 考核總分七十分以上。
(二) 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三) 事假未滿十四日,病假未滿三十日者。
(四) 無曠職記錄者。
(五) 品德生活無不良記錄者。
三、 受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評為丙等,留支原薪。連續兩年成績丙等且符合法定解雇事由者,應予免職。
(一) 考核總分六十分以上,但未達七十分者。
(二) 事假超過十四日,病假超過三十日者。
(三) 有曠職記錄,尚未達本條件第四款第二目者。
(四) 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實,且未達解聘情事者。
四、 受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評為丁等且符合法定解雇事由者,應予免職。
(一) 考核總分不滿六十分者。
(二) 從事外務、廢弛本職致影響校務者。
(三)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四)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第五條 考核期間受申誡或小過之懲處時,該學年考核成績應評定為乙等以下,並減少年終績效獎金。
第六條 考核期間受兩次大過以上之懲處時,該學年考核成績應評定為丙等以下,並停止發放年終績效獎金。
第七條 每學年結束前,由人事室將成績考核表送交受考核人之直屬主管,並依下列程序辦理考核︰
一、 行政單位之工友由單位主管初評,由處級主管覆核。
二、 教學單位之工友由單位主管初評,由各院院長覆核。
前項考核經覆核後,由人事室彙整報請校長核定。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工友之年度成績考核,應確實執行;平時對其工作情形應充份瞭解,以作考核之參考。如有為不實之考核者,一經查覺除考核結果予以撤銷重核外,有關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第九條 參與成績考核各級人員在考評進行中,應嚴守秘密。
第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個月起執行;考核結果符合法定解雇事由應予免職或解僱人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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