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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第1條 為辦理本校職員、約聘職員(以下簡稱職員)成績考核,訂定大同大學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考核時間以學年計,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出勤紀錄計算,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3條 本校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時屆滿一學年者,予以成績考核,其因事、因病留職停薪或因案任職未滿一年者,均不予辦理。
第4條 職員之考核依工作、服務二項,進行考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受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條件者,評為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1) 考核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
(2) 職責繁重,努力盡責,並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3) 無遲到、早退、曠職記錄,且事、病假合計未逾七日者。
(4) 品德生活無不良記錄者。
(5)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2、 受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條件者,評為乙等,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職年功薪者不予晉級,次年仍列乙等者,改晉年功薪一級。
(1) 考核總分七十分以上。
(2) 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3) 事假未滿十四日,病假未滿三十日者。
(4) 無曠職記錄者。
(5) 品德生活無不良記錄者。
3、 受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評為丙等,留支原薪。連續兩年成績丙等者,應予免職,但經校長核准者,得依其年資條件准予辦理退休或資遣。
(1) 考核總分六十分以上,但未達七十分者。
(2) 事假超過十四日,病假超過三十日者。
(3) 有曠職記錄,尚未達本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目者。
(4) 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實,且未達免職情事者。
4、 受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評為丁等者,應予免職,但經校長核准者,得依其年資條件准予辦理退休或資遣。
(1) 考核總分不滿六十分者。
(2) 從事外務、廢弛本職致影響校務者。
(3)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4)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第5條 考核期間受申誡或小過之懲處時,該學年考核成績應評定為乙等以下,並減少年終績效獎金。
第6條 考核期間受兩次大過以上之懲處時,該學年考核成績應評定為丙等以下,並停止發放年終績效獎金。
第7條 每學年結束前,由人事室將成績考核表送交受考核人之直屬主管,並依下列程序辦理考核︰
1、 行政單位之職員由單位主管初評,由處級主管覆核。
2、 教學單位之職員由單位主管初評,由各院院長覆核。
前項考核經覆核後,由人事室彙整報請校長核定。
未依規定按時繳交成績考核表者,得由主管逕行考核後,由人事室彙整報請校長核定。
第8條 本校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職員之年度成績考核,應確實執行;平時對同仁工作情形應充份瞭解,以作考核之參考。如有為不實之考核者,一經查覺除考核結果予以撤銷重核外,有關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第9條 參與成績考核各級人員在考評進行中,應嚴守秘密。
第10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個月起執行;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予停職。
第11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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