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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綜理暨推動本校有關學生事務之工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 學生事務重要章則及計畫。
二、 導師輔導措施。
三、 學生輔導與獎懲辦法。
四、 學生團體活動。
五、 其他有關學生事務。
第三條 本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學生事務長、學務處各單位主任、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任(所長)、各學系推舉導師代表1人,學生代表8人(包括學生會正、副會長、各院代表、學生男女宿舍長)組成之。
第四條 本會議由學務長擔任會議主席,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始得決議。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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