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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優秀職工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激勵專任及校內經費聘任之職員工工作士氣,發揮個人工作潛能,表揚工作傑出同仁,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大同大學優秀職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職員工連續在校服務滿3年以上,且最近連續3年考核成績均列為甲等或該學年度獲記功以上獎勵者,得被推薦為優秀職工,但經校長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優秀職工推薦作業程序:
一、 推薦單位分四組:
第一組:學術單位(含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
第二組:教務處、研發處、國際處及推廣教育中心。
第三組:學務處、總務處及環安衛中心。
第四組:圖書資訊處、校務研究辦公室、秘書室、會計室及人事室。
每組先推選2人為優秀職工候選人。
二、 各單位主管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初選,各組最後推舉2位優秀職工候選人,並填寫「優秀職工推薦書」且於每年10月底前將推薦書送至人事室進行資格審查。
三、 人事室彙整後,提交本校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決選。
第四條 優秀職工之獎勵每年以每組各1名為原則,若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辦理。
第五條 校長核定獲選優秀職工者,安排於該年度職工會議中公開表揚,每名給予獎狀乙紙及獎金2萬元為原則,相關預算由人事室每年編列8萬元(教學-人事-獎勵金)予以支應。
第六條 曾獲優秀職工獎勵者,除具特殊優良事蹟外,三年內不得再被提名推薦。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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