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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依照「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之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之勞工,係指適用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者,本校編制內之未納編人員、技術工友(含司機)及普通工友。
第三條 本會名稱:「大同大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校指派之委員及勞工中選出之委員共同組成之。
第四條 本會會址為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40號。
第五條 本會設委員三人,由總務長代表資方委員,勞方委員由勞工選舉二人。
前項勞方委員選舉由勞工直接選舉(具舊制身分勞工)。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如因故出缺時,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之,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勞方委員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資方委員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資方委員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勞方委員互選之。
第八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總幹事及幹事,由人事室派員兼任,處理一切經常性會務及行政事務。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二、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十條 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勞工退休時,由本校人事及會計依照本校之退休辦法核計退休金,經本校核定交由本會議決通過後,造具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由本校會同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之,向臺灣銀行信託部申領。
第十二條 本會因事業單位歇業或裁撤而解散時,已提撥之退休準備金,除支付退休金外,得作為資遣費,如有剩餘,其所有權屬本校。
第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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