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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讓學生瞭解職場學習情境、兼顧理論與實務之學習,提昇畢業後的就業競爭力,推動校外實習課程,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校外實習課程之實施由教務處負責校級相關制度之訂定,各學院負責及整合實習資源、督導實習機構之選定,各學系負責接洽實習機構、輔導學生實習、指定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合適學生、考評學生實習成績等。
第三條 各學院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應成立「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相關教師擔任之。
本委員會每學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四條 各學院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得訂定實施細則,規範有關實習機構、成績考評、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實施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第五條 校外實習課程得於學期中或寒暑假進行,學生得以全職全時或部分工時之實習方式於校外相關專業單位工作。全職全時實習之實習時數以每週工作40小時為原則,得按實習單位之出勤規定辦理。在學期中若以全職全時實習且實習期間達18週,當學期選課不受最低修習學分數限制。
第六條 短期/累積型校外實習課程,若實習時數不足80小時,不核給學分,其餘實習時數與學分數換算方式如下表。必選修及畢業學分採認上限等相關規定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辦法。(詳見附檔)
第七條 學士班學生在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及研究生適用於繳納學分費規定者,因修讀校外實習課程致超過9學分者,可依所修學分數繳納學分費,不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八條 各系所應安排實習輔導教師於學生校外實習期間,進行下列輔導:
一、 不定期赴實習機構訪視,以瞭解或評估學生實習狀況。若實習機構地點不在大臺北地區,得以電話聯繫替代訪視。
二、 批閱學生實習報告。
三、 隨時與實習單位聯繫,掌握學生動態。
四、 填寫輔導訪問紀錄表。
第九條 學生應定期繳交實習報告,其報告格式與繳交次數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亦得依實習個案彈性調整。
第十條 實習成績考評,由實習輔導教師與校外實習機構指導教師共同評定,考評標準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後公告。
第十一條 各系所於學生實習前,應將學生實習合約書影本送交教務處留存。學生於完成實習後,由各系所評定並登錄成績。學生實習相關資料應由各系所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 各院系所應於校內辦理行前座談會,說明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俾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第十三條 學生實習期間所需住宿與生活等相關費用,由學生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學生實習期間若有遭受不合理之待遇,各院系所應主動關心瞭解,並協助解決。
第十五條 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因故欲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者,須經其所屬系所同意,始得另覓新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
校外實習因故未能完成者,不核給學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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