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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使學生瞭解職場學習情境、兼顧理論與實務之學習,提昇畢業後的就業競爭力,推動校外實習課程,特訂定「大同大學校外實習課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校外實習課程之實施由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統籌推動,並由教務處負責校級相關制度之訂定,各學院負責及整合實習資源、督導實習機構之選定,各學系負責接洽實習機構、輔導學生實習、指定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合適學生、考評學生實習成績等。
第三條 各學院系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應成立學院及系所「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及主任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相關教師擔任之。
該委員會每學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四條 各學院系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得訂定實施細則,規範有關實習機構、成績考評、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各院系實施細則經院或系務會議通過,報上級核備後施行。
第五條 校外實習課程得於學期中或寒暑假進行,學生得以全職全時或部分工時之實習方式於校外相關專業單位工作。全職全時實習之實習時數以每週工作40小時為原則,得按實習單位之出勤規定辦理。在學期中若以全職全時實習且實習期間達18週,當學期選課不受最低修習學分數限制。
第六條 短期/累積型校外實習課程,若實習時數不足80小時,不核給學分,其餘實習時數與學分數換算方式如下表。必選修及畢業學分採認上限等相關規定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辦法。(詳見附檔)
第七條 學士班學生在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及研究生適用於繳納學分費規定者,因修讀校外實習課程致超過9學分者,可依所修學分數繳納學分費,不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八條 境外生之實習課程並應依下列規定規劃之:
一、 大一境外生不得安排實習課程。
二、 1週至少在校上課2天,含實習在內的上課天數不得超過5天。
三、 學校安排校外實習時,得視學生個人學習狀況,必要時提供可替代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校內實習。
四、 境外生工作型校外實習應依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其時間除寒暑假外,每周至多20小時。
境外生係指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來臺就學及其他境外學生等之學位生及交換生。
第九條 實習生於實習開始日前一個月的25號前,須先至學生校園資訊系統填寫校外實習申請表,以利學校為實習生投保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團體意外險。
並列印出紙本校外實習申請表,經逐級簽核後送至教務處註課組存查。
第十條 學生在申請校外實習前須自行上網完成校外實習教育課程,並通過總測驗達及格標準,以瞭解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相關權益等注意事項。請於網站下載修課證明後連同校外實習申請表逐級簽核。
第十一條 各系所於學生實習前,應協助學生簽訂實習合約書以保障雙方權益。並將影本送交教務處留存。
第十二條 各系所應於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安排校內老師擔任實習輔導老師,並由學校實習輔導老師與校外實習機構輔導老師共同評定實習成績,考評標準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後公告。學生於完成實習後,由各系所評定並登錄成績。學生實習評分相關資料應由各系所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 學生應定期繳交實習報告,其報告格式與繳交次數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亦得依實習個案彈性調整。
第十四條 學生實習期間由學校加保校外實習團體保險,校外實習團體保險費用由本校、教育部或其他單位補助經費支付。
第十五條 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因故欲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者,須經其所屬系所同意,始得另覓新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
校外實習因故未能完成者,不核給學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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