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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學助理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學助理認真協助教師教學及輔導學生學習,提昇教學品質,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學助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每學期遴選一次,並設「教學助理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遴選作業,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組成如下:
一、 教務長、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及課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 教師代表四名,由教務長遴聘本校或他校資深優良教師擔任之。
三、 課務組遴聘由就曾任教學助理且獲頒特優或優良教學助理者二名。
若上列委員中有所屬之教學助理或本人為優良教學助理候選人,應予迴避,不得參與評分,但得參與討論。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遴選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初審總分50分,由遴選委員會就符合推薦條件之教學助理審查書面資料,選出可參加複審名單,經課務組公告後於教學助理期末成果發表會公開進行複審。複審總分50分,以當場口頭報告進行,由遴選委員會依報告之內容及表現評分。獲參與複審之教學助理,加總初審及複審分數後,依總分排序,排名前三分之ㄧ者為特優教學助理,其餘為優良教學助理。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分特優教學助理與優良教學助理兩級,分別頒發獎狀及獎金予以獎勵。教學助理獎勵名額及獎金由遴選委員會於初審時,審酌參選人數,於公告複審名單時一併公告。獲獎教學助理於次學期教學助理培訓時予以公開表揚。
第五條 經各系所(組、中心)或任課教師推薦之候選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 無缺課、遲到或早退紀錄。
二、 「教學助理協助教學意見反應調查表」問卷回收率達50%且個人平均分數高於當學期全校教學助理的平均分數者。
三、 需於課務組規定之期限內,繳交當學期各項應繳資料(期中、期末檢討表、照片、調查問卷等)。
四、 當學期需參加校內、外教學助理相關培訓活動2場以上。
五、 提供證明個人擔任教學助理的傑出優良表現,及具體提昇教學成效事蹟之相關佐證資料。
第六條 本辦法之推薦與申請時間依課務組公告為準。
第七條 獲獎之教學助理有義務於本校辦理教學助理培訓活動分享教學心得。獲獎教學助理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得由學校安排公開陳列或上網展示分享。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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