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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務會議設置辦法

第1條 本校為綜理全校教務事項,依「大學法」及「大同大學組織規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教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討論並議決:教務規章、教務計畫、學籍、學生學科成績、課程及其他教務相關業務。
第3條 本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教務長、國際長、副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教育中心主任及教務處各組長(主任)組成之。
系所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舉教師代表一人。
教育中心教師代表:由各教育中心推舉教師代表一人。
學生代表每院各一人,由學生代表委員會推舉產生。
第4條 本會議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暨會議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5條 本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6條 本會議提案除由各教學單位、一級行政單位提出外,亦得由本會議代表五人以上連署提出。提案之討論次序,由主席排定。
第7條 本會議得視需要另設各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並由本會議主席指派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召集人及成員,協助相關業務。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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