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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一、本校為協助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第六點第一款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家境清寒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 二年級以上申請者,其前一學年之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操行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於本校就讀期間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三)未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

三、 補助原則:
(一) 名額計算:每年級的分配名額以該年級僑生人數佔總僑生人數之比例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申請狀況彈性調整之。
(二) 補助金額:依教育部每年公告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辦理,每次支給年限一年(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應屆畢業生支給至其畢業月份止。
(三) 經核定後因故休、退學者、或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過或開除學籍者, 均自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四) 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繳回該學年已領之助學金。四、 申請作業:
(一) 僑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填妥申請表與積分量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單(一年級僑生免)至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境外生輔導組提出申請。
(二) 轉學僑生另附轉學證明及前一學年成績證明。五、 審查作業:
(一) 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組成審查小組。
(二) 審查標準:
各年級依積分量表之總分排序,若有同分之狀況,則以積分量表所列之評分項目順序,依序以配分高低評比決定之。
(三) 僑生所提供之家庭狀況、清寒證明,必要時將函請僑務委員會予以查證。(四) 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就讀年級順序造冊,並附審查紀錄影本等相關
申請資料,每學年第一學期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前報教育部核定。
六、 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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