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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餐廳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督導本校餐廳衛生安全及正常營運,特設置餐廳管理委員會(簡稱餐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大同大學餐廳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負責餐廳承包廠商之遴選、訂約、解約及續約等事宜,並督導廠商注意衛生安全,改善服務品質。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務長擔任之。學生事務長、總教官、事務組組長、健康中心主任、課外活動組長為當然委員,學生代表委員二人,另置其他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具有食品衛生專長之教職員擔任之。
另由主任委員聘請校外委員三至五人。
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任期,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設行政組及衛生督導組:
一、 行政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兼任組長,負責督導餐廳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員之行政事務管理及餐廳、廚房各項硬體設備保養維護工作。
二、 衛生督導組:由健康中心主任擔任組長,負責以下事項:
(一) 環境、設備等清潔衛生之檢查與輔導。
(二) 食品及餐具清潔衛生之檢查與輔導。
(三) 餐廳廚房用水及飲食衛生之檢查與輔導。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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