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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彈性薪資實施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留任頂尖教學、研究人員與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以提升本校學術績效與經營管理達到國際一流大學之水準,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彈性薪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彈性薪資,係指於每月薪資外,另給予一定數額之獎金或其他行政支援。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於教學、研究或服務上具有特殊優秀績效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經營管理人才。
前項所稱「特殊優秀績效」之認定,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若經費補助機關(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申請或推薦程序:
一、 申請與推薦方式並行,由人事室負責相關業務,每年四月中旬公告申請作業,五月中旬審查決定。若經費補助機關(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新聘及現職由系所提出,經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推薦。符合基本條件者,亦可於公告日期內向所屬院級單位提出申請,並經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出。
第五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 教學特優人才: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曾獲全國性之優良教師獎項。
(二) 教學成就具有專業領域之國際水準。
(三) 近5年內榮獲本校教師教學卓越獎勵辦法三次。
二、 學術研究特優人才: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獲頒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家講座、教育部學術獎、科技部傑出獎等全國性之優良研究獎項。
(二) 學術著作:最近5年內在SCI、SSCI、A&HCI、EI、TSSCI期刊或人文領域核心期刊等發表論文有具體事證且研究成果在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力者。
(三) 研究計畫:近3年內主持校外研究計畫3件以上或最近5年內主持校內外研究計畫至少4件以上,並在專業領域具有重大成果者。
三、 產學合作特優人才:具有下列產學合作成果之一者:
(一) 專利或技術移轉:最近5年內專利案及技術移轉案,二者合計至少5件以上,且在專業領域具有重大成果者。
(二) 產學合作計畫:最近5年內主持產學合作計畫至少3件以上,且計畫金額累計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且在專業領域具有重大成果者。
四、 服務特優人才: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規劃執行重要政策有特殊表現或推動專案計畫有特殊具體績效。
(二) 近5年內榮獲本校優良導師獎項3次。
(三) 擔任主管職務,工作績效傑出,且對本校有具體貢獻者。
(四) 其他特殊優良服務事蹟。
五、 國際人才: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具國際影響力之教學研究人員、高等教育經營管理或專業實務人才。
(二) 具國際學術聲譽,曾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5年以上,並有領導學術團隊之經驗。
(三) 國際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指具高教經營管理專業,曾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5年以上,並有領導學術團隊之經驗。
(四) 具國際學術聲譽 (含產學合作專業人員,如財務法律) 曾於國外專業機構任職5年以上,並有領導學術團隊之經驗。
第六條 前條各類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人數、支給標準、期程、最高比例如下:
一、 副教授或相當職級以下獲獎勵之人數應佔全體獲獎勵之教師人數15%以上。
二、 支給標準:新台幣3,000元/月~100,000元/月。
三、 期程:以一年為原則。
四、 特殊國際人才得另支給居住津貼。
第七條 彈性薪資審查小組之組成及議決方式:
一、 小組成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人事室主任及社會賢達公正人士若干位為委員。
二、 議決方式: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審議之案件,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三、 迴避:審查小組成員同時為申請人時,應予迴避,另由所屬學院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遞補之。
第八條 本辦法之經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本校自有經費依校務發展需求補助各類績優人才。
二、 教育部之經費以補助教學及產學服務之績優人才為主。
三、 科技部之經費以補助研究及產學服務之績優人才為主。
四、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第九條 彈性薪資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核定之特殊優秀人才,於獎勵期間內有離職、教師評鑑未通過、彈性薪資審查小組評定績效不佳,或違反本校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即停止發放。
經費來源為校外補助者,另依經費補助機關(構)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接受獎勵之申請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前一個月前 (視實際情況與需要調整)提交前一年度之年度績效自評報告,由人事室彙整提請彈性薪資審查小組進行各類特殊優秀人才之績效評估,作為之後申請評估之參據。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領取彈性薪資獎勵者,於同一年度內於本辦法中擇一領取為原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或補助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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