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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程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保障本校暨承攬廠商(以下簡稱承攬商)工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釐清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大同大學工程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進入本校進行工程或作業之下列人員:
一、 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
二、 機(儀)器安裝或維修機儀器設備之廠商或契約商。
三、 各項設施之維護及保養廠商。
四、 其他在本校範圍內進行施工或作業之人員。
第三條 承攬商及其工作人員除應遵守工程契約規定外,並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本校安全衛生之有關規定。
第四條 承攬商承攬本校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校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第五條 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需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告知本校。
第六條 承攬商應主動提供所辦理之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職業災害防止計畫、自動檢查計畫及報經檢查機構備查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列入工程安全會議紀錄,在正式開工前,送監造部門備查,否則不准開工。
第七條 各項作業應依據工程安全會議決議及相關安全程序作業。針對危險性作業,承攬商應於開工前訂妥施工安全管理計畫、標準作業程序以及施工前之檢點表,並指定作業負責人全程到場監督作業,且應於每日施工前召開安全檢點會議。
第八條 承攬商應為其僱用承攬本校工作之每位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附證明交付本校審查。
第九條 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之施工安全。承攬商應要求所屬工作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若造成本校或其他第三者損失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 施工期間,承攬商應確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環保法令,如有違反規定,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如有因違規所致之罰鍰,須由承攬商負責。
第十一條 承攬商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不符本校工作安全相關規定而被提報各項施工安全改善需求,各承攬商應確實改善完成;如有違反規定,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如有因違規所致之罰鍰,須由承攬商負責。
第十二條 承攬商施工前應依施工性質辦理高架、動火、吊掛、局限空間或其它危險作業之申請,未經本校核准不得動工。
第十三條 承攬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成紀錄以供備查。
第十四條 承攬商施工時間應經本校核可。
第十五條 承攬商在本校區內或指定作業區內發生事故或災害時,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外,應儘速通知本校及接受統一應變指揮,並接受調查及出席事故檢討會議。
第十六條 若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義之重大職業災害時,承攬商應立即通報本校且逕行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備勞動檢查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 承攬商發生職業災害造成本校連帶補償或被罰款時,如可歸昝承攬商之責任時,本校具有求償權。
第十八條 承攬商人員執行各項作業,嚴禁虛偽作假或冒名頂替,否則應由當事人及承攬商負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環安衛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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