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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

第1條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於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或各單位(含學生社團)等。
第3條 本辦法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審核。
第4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具或單位有下列各款優良事蹟者,得予以獎勵:
一、 開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學程,且教學評量平均達4.0以上者(滿分為
5.0)。
二、 執行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研究計畫或服務推廣活動。
三、 擔任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協助調查、處置、防治工作有功。
四、 積極參與校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研習活動,並經教育部納入侵害事件調查專
業人才庫。
五、 參與檢視、規劃、改善安全與性別平等之友善校園,表現優良者。
六、 推動社區、鄰近學校有關性別平等意識,有具體成效。
七、 其他推動或積極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實務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第5條 本辦法獎勵可自薦或由各單位推薦之。
第6條 申請獎勵應填具申請表,並備妥申請日前二年期間之相關佐證資料,申請日期及收件方式由秘書室公告辦理。
第7條 獎勵案經本校性平員會審核通過者,得公開表揚、頒發獎牌、獎狀或獎金。
第8條 本校性平員會處理申請獎勵案應遵守相關迴避之原則。
第9條 本辦法所需預算經費由年度相關經費中勻支。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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