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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行政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使行政會議順利進行,有效達成任務,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訂定「大同大學行政會議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行政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 校務行政重要事項。
二、 全校性行政規章之審議事項。
三、 全校性工作計畫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 校長交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無法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第四條 本會議所提案件須於開會三日前送秘書室排定議程,如有關本校法規之制訂、修正及廢止之提議,應先送法規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會議開會時,應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應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第六條 本會議之決議及主席指示事項之執行,由秘書室隨同會議紀錄一併公布。
第七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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