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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自我課責機制,提升營運績效,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藉由所屬成員執行之管理過程,對學校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下列目標:
一、 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辦學成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二、 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及透明性,其所稱之報導,包括內部及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三、 相關法令之遵循。
第三條 本辦法之業務承辦單位為秘書室。
第四條 本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應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及溝通、監督作業等五大組成要素,並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必要項目:包括人事、財務、營運等之管理規章、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縱向及橫向連結之循環控制作業與稽核。
第五條 凡有關本校各職能業務事項及作業,如無其他規定,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條 本校就教職員工下列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點:
一、 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 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第七條 本校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點:
一、 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二、 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三、 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四、 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 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六、 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七、 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八、 預算與決算之編製,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九、 印鑑使用之管理。
第八條 本校就下列營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點:
一、 教學事項。
二、 學生事項。
三、 總務事項。
四、 研究發展事項。
五、 產學合作事項。
六、 國際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 資訊處理事項。
八、 其他學校營運事項。
第九條 本校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點。前項關係人交易,指本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 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 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 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 由本校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 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本校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第十條 本校得依實際運作需要,訂定下列縱向及橫向連結之政策及程序,並得就功能、屬性、發展目標及特性,自行彈性調整必要之循環控制作業態樣:
一、招生循環。
二、入學至畢業循環。
三、教學作業循環。
四、學生輔導循環。
五、人事管理循環。
六、採購及付款循環。
七、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循環。
八、融資循環。
九、投資循環。
十、資訊管理循環。
第十一條 本校依本制度實際運作需求,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秘書室為幕僚作業單位。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
第十二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董事會及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為目的。
第十三條 本校配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數人並由校長指派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或得委任非辦理本校董事會或本校各該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第十四條 本校得依稽核人員之建議,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
第十五條 本校稽核人員應依規定對本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本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
稽核人員之職權如下:
一、 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之事後查核。
二、 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 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 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 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第十六條 本校稽核人員應依內部稽核作業要點,評估作業循環週期及風險後,擬定稽核計畫,經校長核定後,據以稽核本校之內部控制有效執行情形。
前項內部稽核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校稽核人員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並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前項所訂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三、其他缺失。
第十八條 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九條 本校稽核人員應定期將本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監察人查閱。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董事會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評估改善並送董事會,且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第二十條 本校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業務時,得請相關業務承辦單位或人員,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本制度未列之作業程序項目、內部控制點、循環控制作業、稽核作業規範,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及監督管理規範等,依據相關法規、辦法做為稽核依據。
第二十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實施治理成效,稽核報告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列入本校績效考核參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提報董事會會議核備後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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