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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體育教學及活動等相關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設大同大學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並訂定大同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室置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體育業務,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體育教師兼任之;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及職員若干人。
第三條 本室依實際業務需求,設下列任務分組,並各置組長一人,分組辦事。
一、 教學研究組:負責辦理本校體育教學及體育學術研究發展事宜。
二、 活動競賽組:負責辦理校內外體育活動及各項運動競賽事宜。
三、 場地器材組:負責全校運動場地、器材之增設、購置、租用、修繕、管理及本室經費預算之控管支用等事宜。
第四條 本室為推動與執行各項業務,得設下列各會議:
一、 室務會議:由本室全體專任教師及職員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體育室主任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有關體育重要事項。
二、 室教師評審會議:本室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本室教師、運動教練;之聘任、聘期、進修、升等、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評審之事項。
三、 體育課程委員會議:規劃及研議全校必修及選修之體育課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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