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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關懷母校、推動社會公益及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校友,以樹立校友楷模,特訂定「大同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校友之定義為本校發展各時期校名所屬之畢業生:
一、 大同工業專科學校。
二、 大同工學院。
三、 大同大學。
第三條 凡本校畢業之校友,七年內未曾獲得傑出校友榮銜,而具下列條件之一,足為後學之楷模者,得為傑出校友候選人:
一、 在專業領域上表現傑出,有卓越貢獻者。
二、 投入公益活動,發揚美德,為社會肯定者。
三、 對本校之教學、服務、發展或捐資興學有傑出貢獻者。
四、 自行創業、經營企業有傑出成就者。
五、 其他優良事蹟足以提升校譽及激勵後進者。
第四條 每年遴選名額以不超過6名為原則。
第五條 推薦方式:
一、 本校校友會推薦。
二、 本校各學院院務會議推薦。
三、 校友五人以上連署推薦。
由推薦單位填寫推薦表及提供相關資料送本校秘書室。
候選人名單在推薦及審議過程中皆不得對外公開。
第六條 遴選方式:
一、 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校友會理事長及校友代表二至三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為執行秘書。
二、 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表揚方式:
於本校校慶等公開場合表揚並頒發「傑出校友」獎牌,其具體事蹟刊登本校刊物及網頁,廣為宣揚。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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