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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作業要點

一、 本校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特訂定「大同大學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作業要點」(簡稱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資格及人數:
(一) 獎勵對象:本校教學研究人員,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1. 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且經本校審核機制認定為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2. 如為本校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八月一日後聘任之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二) 獎勵人數:不得逾本校前一年度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實際獎勵人數上限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當年度之核定。
(三) 針對本校新聘任三年內且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獎勵對象,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新聘優秀人員:
1. 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2. 本校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三、 獎勵金額、級距及核給比例
(一) 獎勵金額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
(二) 獎勵分三級,每月奬勵金如下:
1. 第一級:每人每月至少新台幣一萬元五千元。
2. 第二級:每人每月至少新台幣一萬元。
3. 第三級:每人每月至少新台幣五千元。
(三) 為強化對新聘任優秀研究人員之保障,促使獎勵資源之合理分配,新聘優秀研究人員每月奬勵金如下:
1. 教授級:每人每月至少新臺幣八萬元。
2. 副教授級:每人每月至少新臺幣六萬元。
3. 助理教授級:每人每月至少新臺幣三萬元。
(四) 為鼓勵年輕研究人員,並保障不同職涯階段研究人員投入研究,副教授或相當職級以下人數占獎勵對象人數至少15%。
(五) 每月獎勵金額及人數核給比例,得依當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費核定情形酌予調整。
四、 特殊優秀人才之遴選,由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議,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所組成,必要時得經校長核定增加一名學者專家。
五、 本要點之遴選作業得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每學年辦理一次。
六、 審查原則:
(一)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根據學術研究、實務應用研究、產學研究、跨領域研究或國際合作等面向訂定評估標準,經審核後提出研究績效傑出人員推薦名單。
(二) 審查委員會根據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推薦名單,依當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本校之總金額及獎勵人數上限,決定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呈校長核定後送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七、 執行與考評:
(一) 俟申請案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獎勵金按月併入個人薪資核發。
(二) 定期評估機制: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績效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各面向,並為維持優良之資格標準,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定期評鑑之。
(三) 獲獎勵者應於補助期限結束前二個半月填寫執行績效報告,補助期間中途離退者亦同,績效報告由本校彙整後繳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四) 績效報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列為未來是否給予補助或補助增減之參考。
八、 獲獎人之研究計畫如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應終止獲獎資格並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追回已取得之獎勵。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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