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公務用行動電話門號發放原則
一、 發放對象為榮譽教授、專任編制內教職員工、校內經費與全校型計畫約聘的人員。專任編制內教職員工、校內經費與全校型計畫約聘的人員。
二、 依電信業者所提供之方案,校方提供基本月租費用,超過基本月租費者或自行選擇其他服務所產生之費用,由門號持有人自行負擔。
三、 所發放之門號限本人使用,應妥善保管並保持暢通,以利隨時聯繫。
四、 持有人辦理離職時,由電算中心取消其使用身分。
五、 校方因故無法繼續提供行動電話門號服務時,則由同仁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
六、 相關方案與費率由校方負責此項業務單位(電算中心)與電信業者商談後公告辦理實施,並隨時提供最新業務訊息。
七、 電信業者所提供之優惠門號,若不足發放時,依登記順序先後發放。
八、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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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公務用行動電話門號發放原則991209.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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