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所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
第 二 條 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教評會審議︰
一、 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
二、 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四、 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 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 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 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教師依規定完成聘任者,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兼任教師以當年九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 三 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依教師評鑑的結果,按教學50%、研究30%、服務15%、輔導5%為權重計算總分。總分達八十分(含)以上者方得提出升等申請。教師服務未滿五年,其教師評鑑成績依比例調整。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1.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四篇以上期刊論論文或專利(國外專利相當SCI二篇;國內專利相當SCI一篇) (其中SCI、E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或專利發明人)。
2.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五篇以上期刊論文或專利(國外專利相當SCI二篇;國內專利相當SCI一篇) (其中SCI、EI至少三篇且申請人必須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或專利發明人)。
二、 符合升等條件之兼任教師,須在本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始得在本校提出升等之申請。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所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990531) .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