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所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
第 二 條 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教評會審議︰
一、 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
二、 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四、 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 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 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 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教師依規定完成聘任者,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兼任教師以當年九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 三 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依教師評鑑的結果,按教學50%、研究30%、服務15%、輔導5%為權重計算總分。總分達八十分(含)以上者方得提出升等申請。教師服務未滿五年,其教師評鑑成績依比例調整。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1.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四篇以上期刊論論文或專利(國外專利相當SCI二篇;國內專利相當SCI一篇) (其中SCI、E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或專利發明人)。
2.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五篇以上期刊論文或專利(國外專利相當SCI二篇;國內專利相當SCI一篇) (其中SCI、EI至少三篇且申請人必須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或專利發明人)。
二、 符合升等條件之兼任教師,須在本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始得在本校提出升等之申請。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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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所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990531)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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