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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第1條 本校為規範學生辦理選課事宜,依據 「大同學 學則 」第九條規定 ,訂「大同學 學生選課辦法」(以下簡稱本)。 學生選課辦法」(以下簡稱本)。 學生選課辦法」(以下簡稱本)。
第2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於期限內辦理網路初、加退及確認。
第3條 外語課程及其他需分班之規定依開單位公告則辦理。
第4條 學生選定科目後,如須加退課程應於規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時概不受理。若因加退選課程須補繳學分費者,於會計室公告期限內交逾經催繳而未補者,加選課程逕予註銷。
第5條 學士班各系生每期在本校修習分數限制如下:一、二三年級最低十三學分,最高二十 五學分;四年級最低九,高二十五延長修業 年限者最高學分比照四級辦理。跨校選修課程需列入本數計算。
學生因特殊原無法符合前述最低修習分數,須專案申請由教務長核准惟每學期至 少應於本校修習一門課程。
學生修習微型課程之分數,需計入當期並符合中或暑修課之學分上下限規定。如加期中開設微型程,不受限制,合計以不超過 3學分為原則。
持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境外五制畢生 ,以同等學力資格 入學本校士班 者,於原 訂畢業 學分總數外 ,需增修至少 12 學分,以符合教 育部規定 。
第6條 碩、博士班學生與延畢之每期至少應於本校修習一門課程,但不得僅修習微型課程。
第7條 微型課程於學期開始選前完成序者,與一般同時進行作業。於學期中始公告開課者,選程序由 註冊課務組公告後辦理。若微型課 程規劃於暑假期間上課者,併入選作業辦理。
第8條 學生於加退選後所修習之分超過上限科目,逕予註銷;不符前述最低學分修課規定者與未習任何程,經校通知後仍補辦逕予休學處理。
第9條 前一 學期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或 因修 習輔系、雙主者,得 超修至 多 6學分 。
第10條 連續性課程其前一學期成績不及格或先修科目之擋規定,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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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會議訂定並報教處備查。
第11條 學生修習必課程 ,以選本學系 (所)本班為原則 。學生所修習之科目,其上 課時間不得衝突,否則即予註銷其中一科。已修讀及格之同學分目得再修。
第12條 研究生修習學士班課程分數不列入最低畢業計算。四年級或依大同學鼓勵應屆畢業生修讀本校碩士班實施辦法申請通過之得習研究所課程。
第13條 跨部選課規定 :
1.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得修習日間制研究所課程。
2. 日間學制生修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需填申請表經授教師、就讀系所及開課系主任同意後始得選修。
3. 日間學制生及碩士在職專班跨部選修,每期以 2科為限。採全 額學費收者,不另分;依修習數繳交雜應其原學制適用之分費收標準。
第14條 若欲選修他系所之課程或人數額滿而有加需求者,列印簽單填寫科目代號、名稱學分數與授課教師姓,呈請核准簽認後送至開課單位由承辦人員理加選,始可修。學生若未經上述登記核准手續者,其所選修之科目即予註銷。若全校性合開共同時依上網先後次序直接上網選課。
第15條 學生至外校選修課程規定,依大同際實施辦法理。
第16條 學生暑期修課規定,依大同學補程辦理。
第17條 學生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 (集)訓期間, 已先於本校完成註冊及選課手續並申請接受該中心課業輔導者,成績經送回學校後登錄。
第1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照校學則及有關規章理。
第1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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