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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辦理審查;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工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採公開徵求方式。申請人應繳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四、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
七、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第四條、 本系新聘教師之聘任等級,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規定,由系教評會進行審查,通過審查之申請人,需至本系面試,經系教評會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第五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此外,教師評鑑四項加權總分須達70分,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者,方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校方規定之期限內召開評審會議,辦理教師升等初審事宜。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依規定就各申請人個別評分,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為通過,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審查。升等助理教授,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評比;升等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評比;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評比,惟若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議決,遴聘校內、外性質相近系所教授評比之。申請人若為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時,應迴避其升等之審議。
第七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分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代表著作以申請升等前五年內已在國內外學術期刊刊登之著作為限,且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代表著作若為數人合著,應依規定提出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參考著作宜在該職等內所發表之論文為原則。
升等教授者,其升等前五年內至少須六篇論文,其中至少四篇為SCI所收錄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升等副教授者,其升等前五年內至少須五篇論文,其中至少三篇為SCI所收錄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升等助理教授者,其升等前五年內至少須四篇論文,其中至少二篇為SCI所收錄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八條、 為避免著作外審結果影響評審之客觀性,升等申請人應檢附外審委員迴避名單,迴避範圍包括與升等申請人間具有三親等血親或姻親、論文指導教授、五年內曾有合作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審之客觀性者。
第九條、 申請人若未獲推薦,系教師評審會應在審查會議後二週內以書面告知。
第十條、 申請人對系教評會之決議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五天內提出書面說明,向院教師評審會提出申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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