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處理中心設置辦法
民國112年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寧與教職員生安全,降低校園危安事件損害,依「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特訂定「大同大學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處理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立置「大同大學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
第二條 校安中心職責為:
一、 整合本校行政資源,依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階段,建構災害防救機制,執行各項天然及人為災害之管理,維護校園安全,確保校園安寧。
二、 減災部分,應執行潛在災害資訊獲得、分析、評估與改善,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防災資訊網路及支援網路之建立及維持。
三、 整備部分,應執行各類災害應變計畫研擬及模擬演練、緊急應變流程訂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與管理。
四、 應變部分,視災情性質,嚴重等級,召集相關組員,召開緊急應變會議,依應變計畫實施因應措施,妥善實施災情蒐集、損失統計、受災人員照顧、災情通報、協調取得支援、對外發言等相關事宜。
五、 復原部分,應依災情應變處理情形及緊急應變會議決議,辦理相關復原工作,俾使學校教學、行政事務回復正常運作。
第三條 校安中心編組架構及職掌(詳附件組職架構圖):
一、 校安中心置主任(校長兼任)、執行長兼校安發言人(主任秘書兼任)及副執行長(軍訓室主任兼任)各一人,下設教務、研究發展、學生事務、總務、公關及校安行政等任務編組,分別由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或校長指定專人兼任)、軍訓室主任擔任組長;其他各學院及行政一級單位主管,視任務狀況納入,並接受中心主任召集出列席相關災害防救會議。
二、 中心主任(執行長依權責代理)負責校園災害管理與緊急應變處理之決策,指揮督導校園安全維護工作執行等事宜;並視校安事件狀況召集開會。各組依權責指揮所屬成員,負責所轄之校園安全維護與執行災害防救各階段相關工作。各一級學術暨行政單位主管,除平常負責所轄之校園安全維護分工外,並配合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三、 校安中心各組職掌:
(一) 教務組:負責教務、教學業務與校園安全維護相關事宜及突發狀況之處理與反映;並協調學術單位配合執行校園安全維護事宜。
(二) 研究發展組:負責各專業中心及貴重儀器與校園安全維護相關事宜及突發狀況之處理與反映。
(三) 學生事務組:負責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維護相關事宜及突發狀況之處理與反映。
(四) 總務組:負責校園之建物、消防、設施遇災或突發狀況等危及安全之處理與反映。
(五) 公關組:負責校園安全事件之新聞發佈及媒體聯絡等相關事宜。
(六) 校安行政組:由軍訓教官及校安人員組成。
1. 負責值勤及校園安全,並視狀況等級逐級通報、管制、協調、支援、處理等工作。
2. 平時負責校安中心一般行政工作之業務處理,緊急需要時簽請中心主任召集校安中心各組及相關單位人員召開校安應變會議,負責紀錄及後續處理。
第四條 各學院、系、所應規劃所轄區域、樓層安全維護工作項目、執行方式與負責人員,並與校安中心或其他有關單位密切聯繫,所屬之教職員工應配合共同執行災害防範處理工作,解決安全相關問題。
第五條 校安中心為防範災害之發生,得依實際情況考量,訂定各階段狀況之預防因應辦法。
第六條 校安中心設置地點:上班時間於軍訓室辦公處所,下班時間於德惠大樓值勤室。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大同大學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組織架構圖(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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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處理中心設置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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