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民國98年6月4日 97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0月26日 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2月17日 100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8月11日 103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0月29日 10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9月18日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法規通過

第一條
為審議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相關事宜,特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
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四、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第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其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依本校教師評鑑及計分標準計分,以四項加權總分及教學成績達70分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平均達75分為門檻,方得提出升等申請。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1.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二篇期刊論文 (其中SCI至少一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三篇期刊論文(其中SC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五篇期刊論文(其中SCI至少三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前項教師隨繳之專門著作,應與材料科學與工程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為限。
三、符合升等條件之兼任教師,同等級年資至少應有六年(十二學期聘書)且須在本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始得提出升等之申請。但單學期開課者視同連續。兼任教師年資之計算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

第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送交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20170918.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