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民國98年6月4日 97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0月26日 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2月17日 100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8月11日 103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0月29日 10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9月18日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法規通過
第一條
為審議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相關事宜,特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
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四、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第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其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依本校教師評鑑及計分標準計分,以四項加權總分及教學成績達70分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平均達75分為門檻,方得提出升等申請。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1.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二篇期刊論文 (其中SCI至少一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三篇期刊論文(其中SC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五篇期刊論文(其中SCI至少三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前項教師隨繳之專門著作,應與材料科學與工程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為限。
三、符合升等條件之兼任教師,同等級年資至少應有六年(十二學期聘書)且須在本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始得提出升等之申請。但單學期開課者視同連續。兼任教師年資之計算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
第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送交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20170918.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