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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民國85年10月19日 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民國85年12月14日 教育部台(85)人(一)字第85111658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86年4月19日 第11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6年5月12日 教育部台(86)人(一)字第86046587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98年11月24日 第15屆第14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2月15日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
民國100年11月7日 第16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2月1日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審核
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國102年01月16日第16屆第23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月30日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一條 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職員、工友薪級之核敘,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俸共三十九個薪額),其薪級表如附表(一)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二)職員薪級表、(三)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第三條 本校教師核敘薪級原則:
一、 初任教師按聘任等級之最低薪級起敘為原則,但助理教授具有博士學位者以330級起敘。
二、 獲得學位後,在國內外校院或學術、事業機構之研究單位,從事與教學相關之研究工作之專任年資,得折半採計,未滿一年之年資不予採計。
三、 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專任教師,與本校擬聘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異之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專科學校或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專任教師,與本校擬聘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折半採計,未滿一年之年資不予採計。
四、 提敘薪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五、 教師因升等改聘,若其原支薪級低於新職起敘標準者,按新職最低薪級敘薪;若原支薪級高於新職起敘標準者,則按原支薪級敘薪。
六、 已支領公私立學校、機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提敘薪級。
第四條 本校職員核敘薪級原則:
一、 以學歷起敘為原則,其核敘薪級標準如附表(三)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二、 曾於行政機關、公私立大專校院或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服務,與現職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折半採計,未滿一年之年資不予採計。
三、 職員經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按其新取得學歷改敘薪級;若原支薪級高於新學歷起敘標準者,則按原支薪級敘薪。
四、 已支領公私立學校、機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起敘、提敘薪級時均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第五條 本校技工、工友薪級標準如附表(四)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以自最低級起敘為原則。曾任台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技工、工友,年資得折半採計,但受本職最高年功餉之限制。已支領公私立學校、機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其曾任年資不予採計提敘薪級。
第六條 本校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之薪級及核敘原則,比照教師之規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第七條 新進教職員工應於核定到職之日起二星期內,檢附學經歷等提敘證明文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事宜。
人事室根據聘任等級及學經歷證件擬具薪級意見,層轉校長核定。檢附之學經歷證件應與正本核對後留存影本。持國外學、經歷者,應辦理查證。
第八條 教職員起敘後,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起薪:教職員工均自實際到職日起薪。
二、 改支:教職員工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核定改敘之日起改支。職員由較高職級調降為較低職級時,准予續支原薪級。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儲金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院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101年版)附表一.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職員薪級表(101年版)附表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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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職員敘薪標準表(101年版)附表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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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101年版)附表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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