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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財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財產,特訂定「大同大學財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係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機械儀器設備、電腦軟體、交通設備、其他設備,購置金額一萬元以上且其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如購置金額五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具有完整之個體並能獨立使用為一單位者,亦得列為財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範圍為財產之登記、保管、增加、減損、養護、移轉、盤點。
第四條 本校財產管理業務之統籌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其職責如下:一. 財產編號與登記。
二. 財產數量之驗收。
三. 財產增減與異動之登記作業。
四. 動產及不動產相關資料之申請及保管。五. 核實各單位財產管理與使用狀況。
六. 各單位財產管理與查核。七. 財產統計報表編製。
八. 其他財產相關保管事項。
各單位得設財產管理員,協助辦理財產管理事務。

第二章 財產之登記
第五條 各單位購置之財產,經取得手續完成後由總務處事務組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分類編號與登記列帳。所有財產均應黏貼財產標籤識別並明白登記存放地點,財產標籤由總務處事務組統一製作發給黏貼。
以獎勵部助經費購置之財物應貼有『OOO 年度教育部校務發展獎勵補助經費』字樣之標籤」。
第三章 財產之保管
第六條 各單位主管應指定財產保管人,其權責如下:
一. 應保持帳與物相符,確實掌握其負責財產之流向、使用狀況。二. 善盡財產管理之責任。
三. 應對所使用財產負驗收、保管、養護、減損等財產管理之責任,並須配合財產盤點作業。因業務需求或空間變動而更換置放地點時,應辦理財產移轉手續,始得移出。
第七條 財產保管人職務異動時,該單位主管應即派人辦理財產移交手續,移交手續未完成者,不得辦理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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