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環境與永續(ESG)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追求環境永續及發展,依據「大同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大同大學環境與永續(ESG)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大同大學環境與永續(ESG)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 爭取產官學研機構之研究計畫。
二、 進行相關應用研究。
三、 舉辦國內外研討會。
四、 舉辦專家座談會。
第三條 本中心組織架構如下:
一、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兼任,綜理本中心事務。
二、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報請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提供重點分組領域之規劃建議,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三、 為協助研究工作,本中心得約聘研究人員及行政助理若干人,其聘用與考核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專款專用以支應本中心各項人事、行政運作以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經費控管與結報事宜,依本校規定辦理。其所需空間及辦公設施,由本校提供及維護。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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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環境與永續(ESG)中心設置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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