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宜,特依據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本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擬訂本系招生宣導策略及文宣之規劃與製作。
二、 擬訂及修正本系招生辦法、招生名額、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執行方式。
三、 擬訂本系招生考試方式中口試、筆試及審查等進行方式及所佔的成績比例。
四、 審查本系招生簡章、監督招生工作之進行。
五、 研擬本系各項招生考試之最低錄取標準及備取名額,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任教師中推選產生,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及各項決議之執行,並須於系務會議中報告本會各項工作與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遇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參加招生考試,或有影響考試公平之虞時,委員應迴避該項招生工作。若系主任因故應迴避招生工作,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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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機械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9806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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