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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資訊工程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87年5月15日 八十六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民國97年3月27日 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年8月24日 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系所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
第 二 條 本系所教評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
二、 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三、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
四、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六、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七、 有關教師升等申復事項之審議。
八、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九、 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十、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 三 條 本系教評會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但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 四 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系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 六 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出席委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需負保密之責。
第 七 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各級教評會委員無故未出席會議二次者,取消其委員資格,由該委員原推薦單位遴選補足,本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若審查委員人數不足該級教評會委員人數下限時,該教評會應在申請升等提出時立即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個案審查委員會,協助審查。
第 八 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院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 九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系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其院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院教評會、校教評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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