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第一條:為健全組織運作,推動系所務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大同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議為本系之最高權責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職員得視會議需要,代表列席參加。
第三條:本會議以系主任為主席,定期召開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若有緊急事務,得召開臨時會議。系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並於會前之開會通知單註明之。
第四條:本會議在應出席人員達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人員過半數贊成,始得決議。但如為重要事項,應有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事項是否為重要,由出席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本會議必要時可請相關人員列席,唯列席者不得參與表決。
第五條:本系系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 系務發展計劃事項。
二、 本系各項會議、組織、章程及辦法之訂定、修改及廢止。
三、 本系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系務事項。
四、 本系系主任之選舉及罷免。
五、 本系之院務、校務會議代表及各種委員會之設立、變更、停止。
六、 系、院、校務會議議案及交議事項。
七、 系務發展基金用途。
八、 其他有關本系事項。
第六條:主席對每一議案之討論,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為之。表決方式由主席裁決,並於表決完畢後宣佈其決議。決議事項應正式列入紀錄,並將副本分送各會議成員及列席人員,由系主任推行之,惟如有執行上之困難發生時,得提請本會議覆議。
第七條:教師除於借調或出國六個月以上之學年度無被選舉權外,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有關法令及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機械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971117.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
機械系課程創意實作實習競賽辦法981123.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