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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體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發展,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與「國民體育法」之教育精神,特訂定大同大學體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教育目標如下:
一、 培養完美之人格、鍛鍊強健堅忍之體魄並養成終生健康活動習慣,豐富生活。
二、 鼓勵全民運動,使每一學生均有鍛鍊體格、增進體適能之機會。
三、 提倡團體活動及團隊競技以養成忠勇、公正、守法、友愛、合作諸美德。
四、 透過各項體育設施、器材及教材之效能,養成以體育活動為調節身心之健康生活習慣。
第三條 體育課實施如下:
一、 各年級體育課每週兩小時;一至三年級須修滿五學期之必修體育課,不計學分;選修體育課,每學期計一學分,納入畢業總學分採計最多四學分。
二、 一年級原班上課,採一般體育教學;二至四年級自由選項,依同學興趣選項分組。
三、 教材及時間之分配係由體育室與教務處訂定之。
四、 上課前值班生應到器材室憑學生證領取運動用具,下課後負責歸還。
五、 學生聞上課鐘時應至規定地點集合並由康樂股長(或選出之幹部)負責整隊。
六、 上課時學生應一律穿著運動服裝與運動鞋。
七、 學生因故(公、事、病)不能上課時,應持學務處核准之請假單向任課教師銷假。
八、 下課時教師宣告解散後,學生始得離去,否則以早退論。 
第四條 課外運動實施如下:
一、 輔導成立各種運動性社團並舉辦全校性運動競賽活動:學生依其興趣組成各項運動團體向體育室登記,由體育室視其組訓之需求,聘請指導老師並提供場地與器材之協助。
二、 本校依據校內比賽成績,選組本校代表隊,參加校外同等程度之比賽並參加本室之各項體育活動以及邀請校外優秀運動團體進行友誼比賽。
第五條 運動競賽實施如下:
一、 校內運動競賽:每年得舉辦全校運動會、各項球類之系際盃、新生盃錦標賽,教職員運動競賽等。
二、 校外運動競賽:
(一) 積極組訓代表隊參加教育部及大專體總每年主辦之運動大會及各項球類聯賽、錦標賽。
(二) 舉辦及參加大專院校之運動友誼賽,促進校際聯誼。
第六條 本校學生體育成績考核項目為技能測驗、學習精神、運動道德、體適能等四項。四項分數之和即為該生該學期之體育成績,六十分者為及格。體育成績總分不及格之學生,必需於下學年或往後同學期重修,選修學分不計。
一、 技能測驗:
(一) 技能測驗成績占體育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 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由各任課教師個人或共同按本校實際設備及教學需要自行訂定並製成常模。
(三) 技能測驗項目依授課內容回饋原則制訂,測驗項目至少兩項。學生如達扣考標準,技能測驗成績將不予採計
二、 學習精神
(一) 學習精神佔體育總成百分之二十。
(二) 學習精神之考核係依據體育課學生之學習態度,努力情形及缺、曠課紀錄評定之。
(三) 學習精神考核事項依各任課教師所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三、 運動道德
(一) 運動道德佔體育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 運動道德之考核由體育室及任課體育教師根據體育課、課外運動及運動比賽時所表現之態度行為、精神紀律等評定之。給分標準可分下列四等:
1. 甲等:十七至二十分
2. 乙等:十三至十六分
3. 丙等:十至十二分
4. 丁等:十分以下
無故未著運動服裝上課者,依各任課老師規定扣分。
四、 體適能
(一) 佔體育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 依據體育課程所講授之體適能理論及常識,以相關檢測及完成輔導與追蹤機制等方式評定之。
第七條 體育特別班之設立及成績考核辦法:
一、 因身心障礙或患病等不宜於激烈運動之學生,由體育室按實際情況設立「體育特別班」酌授適當之體育教材及另訂考核標準。
二、 病情特殊確無法參加運動者,由任課教師指定閱讀體育健康書報、雜誌學刊等並定期筆試或繳交心得報告。
第八條 運動代表隊員及康樂股長獎勵辦法:
一、 代表班參加各項競賽者加體育總分一分,一次以上者加倍累計。
二、 代表系參加各項競賽者一次加體育總分二分,二次以上者加倍累計。
三、 代表本校參加各項競賽者一次加體育總分二分,二次以上者加倍累計。
四、 康樂股長(或指定之幹部)表現優良者加體育總分三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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